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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普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魯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 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6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卷宗、106 年9 月12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77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新台幣)│ │ │ ├─┼─────┼─────┼───────┼─────┼──────┼────┤ │1 │普呈科技股│華南銀行 │106 年9 月10日│14,700元 │MD0000000 │鉅鎧工業│ │ │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 │ │ │股份有限│ │ │陳魯秀卿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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