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隆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
公
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
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 月2 日屆滿(106 年12月30
日、31日為週六、日、107 年1 月1 日為國定假日),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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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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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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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三騏產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6年8月30日 │430,500元 │UA四六五七三一│ │
│1 │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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