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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事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陳岳瑜律師 相 對 人 雅星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四、㈢之「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確定在案」之記載 ,應更正為「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 絃瑞公司之上訴在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