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陳岳瑜
律師
相 對 人 雅星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四、㈢之「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
駁回絃瑞公司之
上訴確定在案」之記載
,應更正為「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
絃瑞公司之上訴在案」。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