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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事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58號 異 議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異 議 人 吳銘樹 相 對 人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天鈞」之記載,應更正為 「吳天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