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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億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鳳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億高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 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 並應提出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回證或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 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