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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子儀、楊雅鈞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08 年5 月2 日所為之108 年度勞續字第1 號 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 柒佰參拾元,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子儀、楊雅鈞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08 年5 月2 日所為之108 年度勞續 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6,4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730 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未遵期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