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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羅鄧雯斐 相 對 人 勝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 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15萬元予聲請人,惟相對人迄今均未給付,爰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 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事件雖經桃園市新 世紀愛鄉協會調解成立,然觀調解記錄記載聲請人之爭議為 聲請人請求依承攬契約制,介紹成交酬庸共28萬元,及一年 團險補助等語,而調解成立內容為:「本案聲請人同意拋棄 所有爭議標的,雙方並於現場重新界定雇傭型態關係,聲請 人為資方公司之兼職業務人員,無須到班打卡,申請人之報 酬依公司規定及成交案件性質,按成交件數發給佣金,雙方 無異議並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就本爭議事件,日後不得再 有異議或有其他任何請求」等語,可知兩造並未合意相對人 應給付15萬元為調解內容,是聲請人據上開調解紀錄為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 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第3 款、非訟事件法第21 號第2 項、第24號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