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羅鄧雯斐
相 對 人 勝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駿彥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
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15萬元予聲請人,
惟相對人
迄今均未給付,
爰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
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事件雖經桃園市新
世紀愛鄉協會調解成立,然觀調解
記錄記載聲請人之爭議為
聲請人請求依
承攬契約制,介紹成交酬庸共28萬元,及一年
團險補助等語,而調解成立內容為:「
本案聲請人同意拋棄
所有爭議標的,雙方並於現場重新界定雇傭型態關係,聲請
人為資方公司之兼職業務人員,無須到班打卡,申請人之
報
酬依公司規定及成交案件性質,按成交件數發給佣金,雙方
無
異議並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就本爭議事件,日後不得再
有異議或有其他任何請求」等語,可知
兩造並未
合意相對人
應給付15萬元為調解內容,是聲請人據
上開調解紀錄為本件
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依
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
系
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第3 款、
非訟事件法第21
號第2 項、第24號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