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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勞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傳文 相 對 人 統鉅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一零八年二月十九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 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 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 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 經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意於108 年2 月28日前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項第5 款)寄交聲請人 。惟相對人迄今尚未交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8 年2 月29日桃園 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復 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7 月10日桃勞資字第1080061689 號函復本院並檢附兩造於108 年2 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及相關資料到院供參,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 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寄交 非自願離職聲請書予聲請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 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 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