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傳文
相 對 人 統鉅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科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關於「
法定代理
人陳科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科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