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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傳文 相 對 人 統鉅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關於「法定代理 人陳科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科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