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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統鉅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光 相 對 人 劉傳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勞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5日108 年度勞聲字 第3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