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統鉅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科光
相 對 人 劉傳文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勞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
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5日108 年度勞聲字
第3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