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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許佩菁 聲 請 人 凃佩琳 相 對 人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處理聲請人 許佩菁、凃佩琳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之調解方案所 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許佩菁薪資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 同意給付聲請人凃佩琳薪資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桃園市勞 資和諧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 年7 月15 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於108 年7 月30日以前給付聲 請人許佩菁薪資新臺幣(下同)34,000元、給付凃佩琳薪資 45,825元,並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相對人 未已於上開期限內如期給付,聲請人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桃園市勞資和 諧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108 年7 月15日調解成 立,相對人願分別給付聲請人許佩菁、凃佩琳各34,000元、 45,825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並 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9 月2 日桃勞資字第1080078967 號函檢送兩造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到院供參(見 本院卷第7 至11頁),經核閱無訛認屬實。又本件調解 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 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本院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