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許佩菁
聲 請 人 凃佩琳
相 對 人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處理聲請人
許佩菁、凃佩琳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之調解方案
所
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許佩菁薪資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
同意給付聲請人凃佩琳薪資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桃園市勞
資和諧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 年7 月15
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於108 年7 月30日以前給付聲
請人許佩菁薪資新臺幣(下同)34,000元、給付凃佩琳薪資
45,825元,並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相對人
未已於
上開期限內如期給付,聲請人
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桃園市勞資和
諧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108 年7 月15日調解成
立,相對人願分別給付聲請人許佩菁、凃佩琳各34,000元、
45,825元
等情,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並
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9 月2 日桃勞資字第1080078967
號函檢送
兩造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到院供參(見
本院卷第7 至11頁),經核閱
無訛,
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
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
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本院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