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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曾玉玲 相 對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 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於強制執行。(三)依其 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及第 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聲請人誤載為 108 年8 月5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資 遣費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約定於108 年8 月5 日以匯 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相對人今未依約履行,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為證,其主張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 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 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者,按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 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