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曾玉玲
相 對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
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
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及第
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聲請人誤載為
108 年8 月5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
資
遣費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約定於108 年8 月5 日以匯
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
惟相對人
迄今未依約履行,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為證,其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又
本件調解方案核無
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
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
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
,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者,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
1000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
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