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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曾玉玲 相 對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 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 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及第 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聲請人誤載為 108 年8 月5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資 遣費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約定於108 年8 月5 日以匯 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未依約履行,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為證,其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 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 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 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