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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張庭豪 相 對 人 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弘志 代 理 人 張誠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八年十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 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 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 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 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經調解成立,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離職慰問金新台幣(下同)2,500 元,並約 定於108 年10月2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中。相對人 未依約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有108 年10月7 日桃園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等件 各1 份為證,其主張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 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按期 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 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 按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 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 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