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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吳欣蓉 相 對 人 德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之調解 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經桃 園市政府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 請人資遣費及薪資等新臺幣(下同)59,981元。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將相對人於104 年2 月5 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59,981元得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成立 ,其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103 年7 月至104 年 1 月間薪資107,669 元及資遣費12,297元,並同意自104 年 8 月份起至105 年3 月份止,按月分8 期,於每月30日匯入 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屆時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4 年2 月6 日函及 所附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影本為證。另依聲請人 提出其原領薪資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顯示相 對人分別於104 年8 月31日存入14,997元、104 年10月6 日 存入14,996元、104 年11月27日存入14,996元、105 年1 月 29日存入14,996元,其後至108 年11月13日止未再有相對人 或上開約定給付金額之款項存入,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 有59,981元未給付為真實。相對人未履行給付之59,981元均 已到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