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吳欣蓉
相 對 人 德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崇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之調解
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經桃
園市政府調解人進行調解,
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
請人
資遣費及薪資等新臺幣(下同)59,981元。
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將相對人於104
年2 月5 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59,981元得強制執行等語
。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成立
,其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103 年7 月至104 年
1 月間薪資107,669 元及
資遣費12,297元,並同意自104 年
8 月份起至105 年3 月份止,按月分8 期,於每月30日匯入
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屆時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等
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4 年2 月6 日函及
所附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影本為證。另依聲請人
提出其原領薪資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顯示相
對人分別於104 年8 月31日存入14,997元、104 年10月6 日
存入14,996元、104 年11月27日存入14,996元、105 年1 月
29日存入14,996元,其後至108 年11月13日止未再有相對人
或
上開約定給付金額之款項存入,
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
有59,981元未給付為真實。相對人未履行給付之59,981元均
已到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揆諸前揭規定,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