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鍾少墉
相 對 人 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芷榕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二月份薪資新臺
幣壹萬參仟壹佰元、特休未休薪資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合
計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在桃園市勞資和
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2 月份薪資新臺幣(下
同)1 萬3,100 元、特休未休薪資1,528 元,合計1 萬4,62
8 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伊,並由伊於108 年2 月26
日至相對人公司領取。
惟伊於108 年2 月26日至相對人公司
欲領取時,相對人卻要求伊簽署
上開調解方案所無之文件,
伊認不符調解紀錄且不合理,
乃拒絕簽署,相對人竟拒不給
付前開款項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108 年2 月25日桃園市勞資和
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8 年2 月26日錄影光碟
暨錄
影截圖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又
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
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
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