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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榕 相 對 人 鍾少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勞聲字第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 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 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