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貽謀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
葉育泓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沛縈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13 號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7,46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