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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貽謀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葉育泓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沛縈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13 號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7,4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