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葉美妗(原名:葉耘妗、葉美容)
複 代理人 黃瑋綺
被 告 中孚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陳家彥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算,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