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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告  葉美妗(原名:葉耘妗、葉美容)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瑋綺 
被      告  中孚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正成 

訴訟代理人  廖家瑜律師
            陳家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更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算,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頁數/行數)
1
主文第1項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P1/L18)
2
理由四、㈤
(見本院卷一第63頁)
(見本院卷一第53頁)
(P19/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