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雲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懿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 萬5,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