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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雲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 萬5,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