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黃威景
被 告 長生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長生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許慶郎
康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2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附卷
足憑(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