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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黃威景 被   告 長生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許慶郎       康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2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