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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周鴻俊  
訴訟代理人  柯劭律師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並定民
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給付工資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