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周鴻俊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
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47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給付工資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茲查
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
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
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