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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雍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薇如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之利益,關於判決被告應給付119,847 元及提繳29,027元 合計新臺幣(下同)148,874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另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5 元【計算式: 2,325 元+4,500 元=6,82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