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
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蕭麗珠
王正智
王怡涵
王千鳳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聯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石成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張軒豪律師
被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蕭麗珠及王正智、王怡涵、王千鳳為被害人王成龍之配
偶及子女,王成龍於民國80年7 月5 日至98年4 月28日、10
5 年1 月29日至106 年7 月1 日任職被告聯成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聯成鋼鐵公司)擔任煉鋼之鍋爐操作技術員,99
年4 月12日至104 年11月30日任職於被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羅東鋼鐵廠)擔任煉鋼鍋爐技術操作員。王成
龍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出現咳嗽及胸悶症狀,
嗣於同年9 月
確診罹患「右側肋膜間質癌」,而「右側肋膜間質癌」臨床
上多與工作暴露環境所導致,勞動部於106 年11月13日委託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對王成龍進行職業疾病評估報告,調查
評估結果認定為「符合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第5.1 類
」之「使用、處理、製造石棉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
工作場所」導致之職業病。王成龍受僱於被告兩家公司均係
擔任鍋爐操作技術員,工作內容長期接觸石棉及暴露於石棉
之工作場所,
惟被告均未提供防止暴露石棉工作環境之相關
防護設備,王成龍僅自行配戴簡易型口罩從事鍋爐操作工作
,王成龍長期暴露於劇毒之石棉工作環境中,並於106 年12
月9 日導致死亡結果,二者間有
因果關係,被告對於王成龍
發生死亡結果均有共同之原因,顯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6 條及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87 條之規定,並構成
民法第184 條之
侵權行為。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及
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蕭麗珠看護費新台幣(
下同)36萬元、
扶養費72萬元及
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賠償
原告王正智、王怡涵、王千鳳精神慰撫金各100 萬元。又原
告蕭麗珠前已獲有勞工保險死亡給付45個月共206 萬1,000
元,同意自原告蕭鳳珠得請求之金額中扣除等語。
並聲明:
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401 萬9,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
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聯成鋼鐵公司辯以:
⒈原告請求被告就王成龍罹患石綿疾病致死負
損害賠償責任,
所憑「暴露之證據」係王成龍之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所列者
,惟該「暴露之證據」係包括王成龍68年至76年間前後8 次
從事拆船工作所受之石綿暴露,及75年至80年間於訴外人泰
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隆鋼鐵公司)擔任煉鋼爐操作
員所受之石綿暴露。甚且,王成龍主治醫師溫倩茹證稱王成
龍可能是因居家環境中受石綿暴露而罹患石綿疾病致死,則
原告就王成龍受石綿暴露罹病致死之結果,係排除王成龍因
居家環境、從事拆船工作及於泰隆鋼鐵公司擔任煉鋼爐操作
員受石綿暴露等之因果關係,始得請求被告對該結果負賠償
責任。
⒉若王成龍罹患石綿疾病係因職業環境中受石綿暴露所致,則
根據勞動部與臺大醫學院之研究報告,均列拆船產業與鍋爐
產業為石綿暴露高風險產業,然電爐煉鋼業則否,則王成龍
從事拆船工作而受石綿暴露之風險,係遠高於其擔任煉鋼爐
操作員者。此外,溫倩茹醫師將王成龍於被告公司擔任煉鋼
爐操作員列為其石綿暴露證據,係因王成龍向其錯誤供述被
告公司採用鍋爐煉鋼所致。原告之請求係基於排除王成龍因
從事拆船工作受石綿暴露之因果關係,卻未就此提出任何事
證
以實其說,其請求顯無理由。
⒊
退萬步言,縱假設王成龍罹患石綿疾病係因從事煉鋼爐操作
員所致,惟石綿疾病之潛伏期於多數案例為30至40年,
斯時
王成龍之雇主為泰隆鋼鐵公司;又王成龍主張:⑴冷卻水管
有包覆石綿之工作環境,其連接煉鋼爐之冷卻水大水管數量
為10餘條,與被告公司之4 支者不符;⑵王成龍於冷卻水管
有包覆石綿之工作環境中,須負責更換冷卻水管,但其於被
告公司則否;⑶王成龍供述更換冷卻水管之頻率,為每條冷
卻水管、每經過1 至7 天就要更換一次,該更換頻率與被告
不同;⑷王成龍供述其就使用石綿包覆冷卻管線之煉鋼爐為
「補爐」時,作業內容係為填補煉鋼爐之凹陷處(即修補客
體為煉鋼爐之爐殼),與被告公司之煉鋼爐操作員為「補爐
」時,其修補客體為「『耐火爐襯層』之表面層」即補爐劑
層不同。另王成龍於75年間係於泰隆鋼鐵公司擔任煉鋼爐操
作員,
足徵王成龍所指工作環境有包覆石綿者,並
非為被告
公司。
⒋被告公司採電爐煉鋼
而非鍋爐煉鋼,且連接電爐之冷卻水管
並無包覆石棉,廢鐵與防火材料亦無石棉,此業經證人黃仁
義證述
綦詳,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回覆至被告公司檢
查未發現有使用石棉。又依被告公司歷年為王成龍實施之健
康檢查紀錄,各次健康檢查結果均顯示王成龍之肺臟或呼吸
道系統無異常現象發生。被告公司之工作場所中既無石棉存
在,於合理範圍內自無採購任何石棉防護器具之必要,就王
成龍因受石棉暴露而罹患皮瘤致死之結果,即不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及同條第2 項之違反保護他人
法律
之行為,復未該當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並聲明:⑴
原告之
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㈡被告羅東鋼鐵廠則以:
⒈被告羅東鋼鐵廠創立於65年間,原為從事建築用鋼筋之專業
製造廠,為營運長久考量,於96年9 月間通過建廠環境計劃
審核,開始建造「電爐」煉鋼廠,製造建築用鋼筋之半成品
鋼胚,所謂「電爐」煉鋼,
是以爐蓋中央部3 支電極棒直接
插入,以變動電極之弧光產出高熱溶解廢鋼,並進行氧化、
還原、精煉等步驟產出優質鋼液,經澆鑄冷卻後為固態鋼胚
,前述煉鋼流程與早期「鍋爐」煉鋼是大有不同,是原告指
稱王成龍受雇於被告羅東鋼鐵廠係擔任「鍋爐操作技術員」
應係誤解。被告羅東鋼鐵廠建造「電爐」煉鋼廠
期間,所有
設備及零件均由國外進口,直至99年7 月間建廠完成並開始
試爐生產,所有煉鋼- 軋鋼製作流程所運用之耗材均為電極
棒及耐火材,非有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工作環境。被告
羅東鋼鐵廠係於97年間委由訴外人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正合興公司)
承攬新建電爐設備,在此之前被告公
司並無鍋爐煉鋼設備。再由被告公司委由正合興公司興建之
電爐煉鋼廠設備之合約書,及正合興公司出具證明該電爐煉
鋼設備未使用石棉做為保溫材料之證明書,均
足證被告非有
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工作環境,王成龍於99年4 月到職
被告公司即係在電爐設備環境下擔任操作員。又證人林郁軒
係99年至104 年期間任職被告公司,從事與王成龍相同工作
性質現已離職之員工,其業已到庭證述被告公司並無使用、
處理石綿之工作環境,另其證述中所提及煉鋼爐外金屬軟管
之白色包覆物質為「陶瓷棉帶」,用以保溫、隔熱,被告公
司確實未使用石棉管線,原告質疑證人所述白色包覆物質即
係「石綿帶」應屬誤會。
⒉依據勞動部委託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對王成龍進行職業疾病
評估報告書,醫學文獻之
佐證:參考赫爾辛基準則,首次暴
露石綿與惡性間皮細胞瘤發病之間的時間為10年以上,大部
分的患者相隔30至40年。且專家證人溫倩茹醫師亦到庭證述
:此種疾病潛伏期為10年以上,也就是至少要10年前有暴露
在石棉環境下,且潛伏期都沒發病,後來才會發病等語。被
告公司並無使用、處理石綿之工作環境,則王成龍於99年至
104 年期間任職於被告公司時並未暴露在石棉環境下,自不
符合前開醫學報告及證人溫倩茹表示罹患此病至少需10年前
有暴露在石棉環境下之要件,則王成龍罹病自與曾任職於被
告公司無因果關係。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⑵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王成龍為原告蕭麗珠之配偶,原告王正智、王怡涵及王千鳳
之父(見本院107 年度壢司勞調字第22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9頁)。
㈡王成龍自80年7 月5 日起至83年2 月28日、84年8 月28日起
至97年12月31日、98年2 月19日起至同年4 月28日及105 年
1 月29日起至106 年8 月31日止期間,任職於被告聯成鋼鐵
公司;自99年4 月12日起至104 年11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
羅東鋼鐵廠(見調解卷第11至15頁)。
㈢王成龍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出現咳嗽及胸悶之症狀至診所就
診,因久咳未癒轉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發現有肋
膜積水,再由新屋分院轉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
醫院)進行進一步檢查及治療,於106 年9 月間確診罹患「
右側肋膜間質癌」,嗣於同年12月9 日因胸(肋)膜間皮瘤
、肺炎併敗血症死亡(見調解卷第16至22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王成龍之死亡與被告所提供之工作環境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⒈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
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
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
意旨
參照。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
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
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
難謂有
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
旨亦資參照。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依民
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
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亦資參照。
準此,原告自應就王成龍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鍋爐操作技術
員,工作內容長期接觸石綿及暴露於石綿之工作場所,王成
龍之死亡與被告所提供之工作環境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一節負
舉證責任。
⒉
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王成龍自68年至76年間從事廢棄船體鋼
板切割工作,自76年至105 年間從事煉鋼爐操作員工作,工
作環境長期接觸石綿,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咳嗽及胸悶至診
所就診,久咳未癒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發現有肋
膜積水,再轉院至桃園醫院進一步檢查及治療後發現罹患右
側肋膜間質癌,於同年12月9 日因胸(肋)膜間皮瘤、肺炎
併敗血症死亡,經送請鑑定認定其「符合增列勞工保險職業
病種類之第5.1 類」之「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作業或暴
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導致之職業病等語,
業據提出
桃園醫院
暨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王成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為證(見調解卷第11至22
頁,本院卷一第84至88頁)。
觀諸前開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
所載:依據個案(即王成龍)之職業暴露史,時序性及醫學
文獻,符合其惡性間皮瘤應符合包括石綿(包括含石綿的滑
石)引起之職業性癌症診斷認定,可認定為石綿相關職業病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
堪認王成龍之
上開疾病經鑑定
結果係屬職業病,且王成龍於106 年12月間因罹患惡性間皮
瘤死亡,該疾病係因身體暴露於石綿環境所致。
⒊被告所提供之工作環境是否使王成龍暴露於石棉環境?
⑴被告聯成鋼鐵公司部分:
①被告聯成鋼鐵公司主張其公司係採電爐煉鋼,自77年公司設
立登記時,與86年10月17日起,即與合法廢鐵回收業者即訴
外人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建立廢
鐵供應關係,所使用之廢鐵無石綿之事實,業據提出台灣區
鋼鐵工業同業公會86年7 月及99年10月出版之《台灣鋼鐵》
一書所附「電爐設備工廠、容量及座數統計表」(其上「北
區」廠商名稱包含「聯成」)、前開二家公司之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業設立登記證暨所出具之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一第
182 、183 、189 、190 、194 、195 頁,卷四第173 、17
4 頁)。又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亦函覆本院說明:「…電
弧爐煉鋼時不需冷卻降溫,僅煉鋼末段產出鋼胚前會使用冷
卻水管線間接使鋼液降溫凝固,另其冷卻水管之包覆材料包
括玻璃纖維等耐火材料。…電弧爐爐體於煉鋼作業完成後靜
置自然冷卻,爰爐體冷卻時不會使用石綿等材料。」等語,
有該會109 年3 月31日台鋼服字第1090272 號函
可稽(見本
院卷四第206 、207 頁),可認使用電爐煉鋼方式環境不存
在石棉。而證人即與王成龍同時期任職於被告聯成鋼鐵公司
之前員工黃仁義證述:「(問:你在聯成鋼鐵工作的內容為
何?)在現場煉鋼作廢鐵渣鋼電爐的雜工,如廢鐵燃燒成煉
鋼水,後面才成鋼,在此過程中,我負責拿管子打氧氣進去
電爐裡面。」、「(問:你認識王成龍嗎?)我認識。當時
十幾個人在做,在煉鋼的過程中,王成龍那時候是助理工程
師…」、「(問:你在工作的時候,聯成鋼鐵公司是用電爐
煉鋼,還是鍋爐煉鋼?)公司稱呼都是稱呼電爐…」、「(
問:煉鋼的設備裡面,有用石綿管的材質嗎?)不曉得。我
在電爐的環境上班,在那個爐的設備中,我並沒有印象有使
用石綿管。」、「(問:除了石綿管以外,有無其他石綿材
質的設備存在?)我沒有印象。」、「(問:你方稱煉鋼時
加熱是用電加熱,你是如何知道的?)在爐的裡面有三支瘦
長的、一節一節接起來的棒狀物,長度大約好幾公尺,這個
會通電,通電後會有霹靂啪啦電流的聲音,會打在爐內的廢
鐵上,然後廢鐵就會鎔化,時間久了,那三支會越來越短,
打不到廢鐵就會要再接新的一節。」、「(問:你進入聯成
公司時就用這種方式在煉鋼嗎?)是。」、「(問:你離職
的時候還是這種方式在煉鋼嗎?)我87年離職時,也還是這
種方式在煉鋼。」、「(問:王成龍先生跟你是否顧同一個
煉鋼爐?)是。」、「(問:公司有無其他煉鋼爐?)只有
一個。」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2 至224 頁、第226 頁),
即證述聯成鋼鐵公司係以電爐煉鋼、工作環境無石棉存在
等
情,
核與上開書證所示被告聯成鋼鐵公司係以電爐煉鋼、廢
鐵中無石棉存在等情相符。佐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
9 年3 月30日以勞職北2 字第1090302469號函覆本院:依本
署勞動檢查資料所載,未有轄內聯成鋼鐵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之石綿環境檢查
記錄;另本署於109 年3 月25日
派員至聯成鋼鐵公司調查石綿使用情形,未發現其有使用石
綿等情事(見本院卷四第204 頁)。由於上開勞檢資料為本
次訴訟前所作成之業務上文書,且勞檢資料與上開公會函覆
資料均為與被告不相關之中立、客觀
第三人所做成,真實性
尚無疑義;而證人黃仁義既已自被告處離職,當無曲意偏頗
被告之動機,更無甘冒偽證之重典而虛捏證詞之必要,且與
上開書證相符,是其證詞應可採信,
堪認被告聯成鋼鐵公司
之工作環境應無石綿存在。
②至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內容中「暴露之證據」記載:王先生
於00年至105 年間陸續從事煉鋼爐操作員,工作內容為利用
天車將廢料投入煉鋼爐中,視成品狀況,再用天車將脫氧劑
或氧化劑掉入爐中去渣;除渣時事先將煉鋼爐傾斜倒出上層
浮渣;爐壁大約一年清理一次,用重機具將磚牆打碎重砌。
補爐:若發現煉鋼爐有凹陷的情形發生,就噴補爐劑(粉狀
物加水調和,用空氣槍噴補)。冷卻水進出水管:每個爐皆
配有20餘條小水管,10餘條大水管,外層包覆石綿,若漏水
即更換,每條管子約1-7 天會更換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6
、87頁)。前開關於煉鋼爐操作員之工作內容記載是依據王
成龍本人所述一節,業經該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之製作醫師
即證人温倩茹證述
綦詳(見本院卷二第116 頁);而有關被
告聯成鋼鐵公司補爐、更換冷卻水管之內容,證人黃仁義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方才所述銅管的外面是否有包
覆東西?)沒有包東西,就是銅管,裡面就是冷卻水要進入
,因為煉鋼時的溫度很高,冷水注入爐內,熱水出去,也是
經過銅管出去的,銅管也沒有包東西,有時候,要注入氧氣
的管子會不小心打到銅管,銅管就會破掉,破掉會漏水,就
要換過新的銅管。注入氧氣的管子應該是鐵的,外層也沒有
包東西。」、「(問:你是否知道煉鋼爐有要補爐嗎?如何
補?)要補爐。我們從晚上做到天亮,做好後,等爐子冷卻
後,會用砂來補爐。」、「(問:你方才所述冷卻的水管有
無分大小?)一樣大,都是銅管。」、「(問:這個銅管幾
天換一次?)沒有壞掉就不用換。多久會壞掉不一定,要有
東西打到,銅管才會壞掉。有時候好幾個月都沒有壞就不用
換。」、「(問:是王成龍負責要換冷卻水管的嗎?)不是
他。是維修的人員…」、「(問:王成龍需要補爐嗎?)需
要。補爐主要是主管在補比較多。」、「(問:你方才所述
補爐有使用砂一樣的材質,是你很明確知道那是砂,還是看
起來像砂一樣的東西?)我不清楚那是什麼,只是看起來像
砂一樣的東西。」、「(問:電爐外面假設有冷卻水管,是
誰負責更換的?)不曉得。」、「(問:王成龍是否有負責
要更換電爐外面的設備嗎?)不曉得,電爐外面的東西壞掉
,我記得都是維修人員來更換,維修人員不是王成龍,維修
有一組人員。」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4 至229 頁),可知
就冷卻水管材質、更換頻率、補爐維修負責之人等工作內容
,均與王成龍上開所述相異,
難認王成龍所述上開工作環境
為被告聯成鋼鐵公司之工作環境。
⑵被告羅東鋼鐵廠部分:
①被告羅東鋼鐵廠主張其係於97年間委由正合興公司承攬新建
電爐設備,該電爐設備並未使用石綿作為保溫材料之事實,
業據提出電爐煉鋼廠設備合約書及正合興公司所出具之證明
書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04 至127 頁)。以及前開台灣鋼鐵
工業同業公會函覆說明:電弧爐爐體冷卻時不會使用石綿等
材料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7 頁),可認使用電爐煉鋼方式
環境不存在石棉。而證人即王成龍同時期任職於羅東鋼鐵廠
之前員工林郁軒證述:「(問:你在羅東鋼鐵工作的工作內
容為何。)領班,電爐的領班,工作內容是煉鋼,我要帶的
人也是要做。…一開始是電爐要先下廢鐵,再來就是像剛剛
證人黃仁義所說的用電擊棒,它的成分是碳,導電下去會接
觸到廢鐵,有電弧的產生,就是剛剛證人黃仁義講的霹靂啪
啦聲響的東西就是電弧,電弧產生之後會開始熔鐵,…熔好
之後,會從電爐的另外一邊會排出鋼液,也就是證人黃仁義
剛剛講的煉鋼水,羅東鋼鐵公司還有另外一個精煉爐,這是
調成分的,會讓鋼鐵更純化,我是負責電爐部分,沒有負責
精煉爐。」、「(問:你認識王成龍嗎?)認識,他當時是
組長,我們當時的編制是一個組長帶一個領班,下面再帶兩
個副班長。王成龍是電爐跟精煉爐兩邊都要負責。我的部分
負責電爐…」、「(問:你在工作的時候,羅東鋼鐵公司是
用電爐煉鋼,還是鍋爐煉鋼?)電爐。」、「(問:煉鋼的
設備裡面,有用石綿管的材質嗎?)應該沒有。」、「(問
:除了石綿管以外,有無其他石綿材質的設備存在?)沒有
。」、「(問:你是進入羅東公司時就用這種方式在煉鋼的
嗎?)是。」、「(問:你離職的時候還是這種方式在煉鋼
嗎?)我離職時,一樣還是這種方式。」、「(問:你方稱
的精煉爐部分是否也是電爐?)也是用電擊棒導電,形成電
弧,只是電流比較小,然後來調鋼液的溫度。…」、「(問
:煉爐鋼與精煉爐內、爐外都沒有石綿管線嗎?)煉鋼爐爐
外也是金屬軟管,沒有肉眼可見的石棉管,金屬軟管外面有
一個白色的東西包覆,材質類似繃帶纏上去,厚度大概1 公
分,這是要耐熱,但是要保護金屬軟管,這是要接爐內的銅
管,通過的也是水,冷水入熱水出。爐內是銅管,也不是石
棉。精煉爐沒有接水管,煉鋼爐形成鋼液後,直接排到裝鋼
液的桶子,再用天車把桶子吊到精煉爐的台車,台車開到精
煉爐下方,精煉爐也是三支電擊棒,只是比較小支,就直接
在台車上方上上下下的加熱,所以精煉爐也不會有水管。精
煉爐也不會有水管,完成之後,台車就開走,到下一個單位
。」、「(問:補爐的過程中有無石綿的材質?)耐火材要
耐高溫,應該不能用石棉,但不確定材質,因為材質是公司
買的。如剛剛證人黃仁義所述,外觀看起來像砂子,但應該
是耐高溫的礦物質。補爐粉會跟水混合之後,噴到爐壁,這
就是補爐。」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0 至234 頁),即證述
羅東鋼鐵公司係以電爐煉鋼、工作環境無石棉存在等情,核
與上開書證所示被告羅東鋼鐵公司係以電爐煉鋼、設備中無
石棉存在等情相符。再者,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函覆
內容:依本署勞動檢查資料所載,未有轄內羅東鋼鐵廠(統
一編號;00000000)之石綿環境檢查記錄;另本署於109 年
3 月24日派員至羅東鋼鐵廠檢查石綿使用情形,未發現其有
使用石綿等情事(見本院卷四第204 頁),由於上開勞檢資
料為本次訴訟前所作成之業務上文書,且勞檢資料與上開公
會函覆資料均為與被告不相關之中立、客觀第三人所做成,
真實性尚無疑義;而證人林郁軒既已自被告處離職,當無曲
意偏頗被告之動機,更無甘冒偽證之重典而虛捏證詞之必要
,且與上開書證相符,是其證詞應可採信,堪認被告羅東鋼
鐵公司之工作環境應無石綿存在。
②王成龍於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即證人溫倩茹問診時之前開陳述
有關補爐及更換冷卻水管之工作內容,與證人林郁軒之證述
:「(問:精煉爐爐內、外都沒有管線嗎?)爐蓋的部分不
清楚,但此外的都沒有。」、「(問:據王成龍就診時所述
,他從事的煉鋼爐有冷卻水進出水管,每個爐有配二十幾條
小水管、十幾條大水管,外層包覆石棉,若漏水即更換,每
條管子約一到七天會更換到等語,有何意見?)爐外的管線
外層包的不知道是不是石棉,但是這個很少會換,換的工作
都是機械課的人員更換的,不是王成龍或是我們這一組人做
的,我們不會去拆接管,連碰都不會碰到。電爐及精煉爐的
任何管的拆接都不是我們要去換的,這些都是機械課的人員
負責要換的,我們頂多就是在旁邊看,我們主要就是負責生
產。」、「(問:你們有無負責補爐?如何補?)有。用機
器補。將補爐粉裝在機械的漏斗儲存桶中,用遙控的方式,
像機械手臂這樣,把噴口開到爐內去補爐。」、「(問:你
是否能確定王成龍沒有更換冷卻水管?)我確定。因為更換
冷卻水管不是我們操作員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
3 、235 頁),可知就冷卻水管材質、更換頻率、補爐及水
管維修負責之人等工作內容,均與王成龍上開所述相異,難
認王成龍所述上開工作環境為被告羅東鋼鐵公司之工作環境
。
③另依桃園醫院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所載:首次暴露石綿與惡
性間皮細胞瘤發病之間的時間為10年以上,大部分的患者相
隔30至40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以觀,以及證人溫倩
茹醫師
所稱:「(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成龍在30年前的
工作環境就已經暴露在石棉環境中,如果在30年之後,就沒
有在石棉環境中的話,是否也有可能導致
本案的疾病結果?
) 是。此種疾病潛伏期為10年以上,也就是至少要10年前有
暴露在石棉環境下,且潛伏期都沒發病,後來才會發病。此
種疾病需要暴露相當時間,這段時間多久跟石棉的種類有關
係,而且也要暴露後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發病,後者的時間
大約要10年以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0 頁),而王成
龍任職於被告羅東鋼鐵廠之期間為99年4 月12日起至104 年
11月30日止,其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出現咳嗽及胸悶之症狀
,至同年9 月確診罹患右側肋膜間質癌等情,此為兩造所不
爭執,足見王成龍任職於被告羅東鋼鐵廠期間距其106 年5
月發病之時間相隔不到10年,既與前開說明首次暴露石綿與
惡性間皮細胞瘤發病之間的時間至少為10年以上有差距,實
難認王成龍在被告羅東鋼鐵廠任職與其後所罹之職業病死亡
具有因果關係。
4.依王成龍之投保資料所示(見調解卷第12頁),王成龍於被
告聯成鋼鐵公司擔任煉鋼爐操作員之前,於68年至77年間陸
續曾服務於訴外人中元鋼鐵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達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泰隆鋼鐵公司及慶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且溫
倩茹醫師亦證稱:「(問:所謂『暴露』二字用詞,是單指
病人存在石綿工作環境之下可能接處到石綿物質,還是有其
他的意涵?)主要是如果是這個病人的話,暴露史是指跟間
皮瘤相關的暴露史,在醫學上跟間皮瘤相關的是石綿暴露。
」、「(問:你的意思是指王先生於民國00年至76年間從事
廢棄船體銅板切割,是有石綿的暴露的意思。)因為在醫學
證據內有指出切割船體本身可能會有石綿暴露,但是實際上
病人在該時段時間是用何種方式切割船體無法確定,所以不
一定會有石綿的暴露,但有這種機會。」、「(問:此報告
書第4 頁第5-7 行記載:『時序性:石綿相關暴露史若依王
先生擔任〈廢棄船體鋼板切割工時暴露,潛伏期年資約為30
-38 年〉;若依從事〈煉鋼爐操作員進行煉鋼爐打碎及補爐
之作業時間來估計,潛伏期年資為30年〉』之內容,距離王
成龍先生於000 年0 月00日確診為右胸膜惡性間皮瘤之時間
點往前回推潛伏期,是否表示王成龍先生於民國68-76 年間
擔任『廢棄船體鋼板切割工』職務之公司及民國76年前擔任
『煉鋼爐操作員』職務之公司,較符合醫學文獻中石綿相關
暴露史之潛伏期標準?)兩個都有可能,沒有比較。理由:
王成龍在船體切割時候的暴露或者在煉鋼爐時候的暴露,經
過了30或38年都可能形成這種疾病,這是疾病的潛伏期。」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5 、119 頁),可知是王成龍先前在
他處任職職業有與鋼鐵、切割船體相關之工作內容,不能排
除在他處工作有暴露於石棉環境之可能。此外,原告主張王
成龍所罹患之疾病係因被告聯成鋼鐵公司、羅東鋼鐵廠提供
之工作暴露於石綿環境所導致,未提出事證積極證明,業如
上述,難認原告主張為真實,無法憑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
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王成龍雖於106 年5 月間開
始出現咳嗽及胸悶症狀,嗣於同年9 月經診斷罹患「右側肋
膜間質癌」,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王成龍前述疾病係因被
告提供含有石棉之勞動環境所致,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
規定,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難認為有理
由,本院自
無庸再一一審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賠償項
目有無理由之必要。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
償原告401 萬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