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鍾采均
訴訟
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
被 告 台灣固延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桂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
時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