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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鍾采均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台灣固延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桂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 時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