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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曾銘鋒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李思慧律師 被   告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游文愷律師       游晉觀 參 加 人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慈思 訴訟代理人 徐可軒       林伯羲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