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鉦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勝良
被
上訴人 徐年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
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
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5,13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