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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欽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廉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   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   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   酬? 二、請提供相對人之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