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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光雄       張凱傑 相 對 人 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保 存 人 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 對人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已經清算完結經鈞院准予備查,茲相對人公司已召開股 東臨時會,指定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 存人,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 指定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會會議記錄、資 料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簿冊文件保管列表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有向 本院聲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並於以108 年度司司 字第96號案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又於108 年8 月26日向 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已清算完結,本院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 194 號案准予備查,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