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法定
代理人 李汪圈
代 理 人 謝庭恩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萬隆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
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如股東名冊、股票(聲請人所提
出之相對人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
度之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及其會議
記錄,僅能釋明聲請人於
105 年6 月間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尚無法釋明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 %以上之事實)。
二、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
、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