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法定代理人 李汪圈 代 理 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隆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 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如股東名冊、股票(聲請人所提   出之相對人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   度之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及其會議記錄,僅能釋明聲請人於   105 年6 月間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尚無法釋明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 %以上之事實)。 二、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