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唐偉候
相 對 人 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文候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
查人,應屬
非訟事件。而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定。
二、再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未提出可為檢查人之
人選,請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 日內,一併提供可擔任檢查
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
格、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
適任擔
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條件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是此部
分之聲請,資料
顯有欠缺,亦應補正。綜上,本件聲請人應
以書狀補正提出
上揭資料及證物,並提出原
聲請狀及補正狀
繕本各1 份,以利寄達相對人表示意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