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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唐偉候 相 對 人 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   查人,應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定。 二、再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未提出可為檢查人之   人選,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一併提供可擔任檢查   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   格、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擔   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條件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是此部   分之聲請,資料顯有欠缺,亦應補正。綜上,本件聲請人應   以書狀補正提出上揭資料及證物,並提出原聲請狀及補正狀   繕本各1 份,以利寄達相對人表示意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