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崴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