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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崴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