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徐彣怡
相 對 人 禾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志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股東,
持有股份14萬9,550 股,為相對
人已發行股份總數658 萬8,000 股之百分之2.27,且持有
期間自民國104 年4 月13日至今,已超過6 個月。相對人
於108 年10月9 日所提供截至同年6 月30日止之資產負債
表,記載相對人固定資產僅有新臺幣(下同)2 億517 萬
846 元,而此固定資產即係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該土地於105 年3 月24日之
正常價格高達2 億6,202 萬6,000 元,且依桃園市政府公
布之捷運設施位置示意圖所示,該土地現並位於捷運編號
G05 車站南側120 公尺許,其於108 年6 月30日之正常價
格應遠高於105 年3 月24日評估之價格,則前開資產負債
表之記載,顯與事實相違。
(二)相對人資產明顯大於負債,流動資產甚高達1,801萬8,190
元,且無重大投資項目、擴大營業,系爭土地又已出租而
有租金收入,應無增資之必要,
惟相對人於108 年12月14
日召開108 年第1 次臨時股東會時,僅由董事長簡略說明
增資需求,未提供帳務進、出項目之詳細內容,即決議通
過增資議案。聲請人為瞭解相對人實際帳務內容及持有股
權實際價格等相關資訊,
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少數股東依其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者,法院除形式上
審核聲請人是否符合該條項規定之持股比例及期間外,亦須
實質審酌其聲請有無檢附理由、事證、是否確有選派檢查人
之必要,及其聲請有無
權利濫用之虞。
三、本件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股東,持有股份14萬9,550 股,佔相
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658 萬8,000 股百分之2.27,且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票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
等
情,有股東名簿、章程及公司基本資料等件在卷
可稽,聲請
人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少數
股東身分,
堪可認定。
四、聲請人固執前詞,聲請選派檢查人,然查:
(一)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 號第
9 條規定:「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原始認列,應以
成本衡量。」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第15條亦規定:「符合
認列為資產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應以其成本衡量
。」
按其規定,在資產負債表上,系爭土地應按取得時的
成本衡量,加以認列。本件聲請人以系爭土地事後漲價而
相對人沒有按其市價認列,質疑相對人所提資產負債表與
事實相違誤
云云,顯然是對企業會計準則有所誤會。
(二)資產負債表由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三大部分組成,其中
,資產等於負債加股東權益,又大體而言,股東權益涵蓋
資本、未實現損益及保留盈餘三個部分。本件聲請人稱:
相對人的資產負債表上,資產明顯大於負債云云,但這並
不表示,相對人有充分的現金可資週轉運用,而無增資之
必要。聲請人並稱:系爭土地已出租而有租金收入,應無
增資之必要云云,亦純屬臆測,
委無可採。
(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1 項規定:「流動資產,指商
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
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
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
限制者。」同條第2 項各款並規定,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
計項目: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性之投資、應收票據、應
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本期所得稅資產、存貨及預付款項
。據此,流動資產包括但並不侷限於現金或約當現金。本
件相對人所提出的資產負債表上,流動資產高達1,801 萬
8,190 元,也不能代表相對人有充分的現金可資週轉運用
,聲請人據以主張相對人應無增資之必要、令聲請人對相
對人實際帳務的內容存在諸多疑點云云,顯亦屬誤解。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未據舉證釋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經
核與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