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87號
債 權 人 長榮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勝井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徐美林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
。此於
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美林、楊安沅發支付命令,
惟查
就
同一事件業經本院107 年度桃小字第1954號判決且確定在
案。
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即得據
上開確定判決聲請
強制執
行,自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