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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87號 債 權 人 長榮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勝井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徐美林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 。此於督促程序亦有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美林、楊安沅發支付命令,查 就同一事件業經本院107 年度桃小字第1954號判決且確定在 案。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即得據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 行,自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