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 權 人 張秀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禾鼎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收據上無債務
人簽名)。
二、提出債務人禾鼎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