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 權 人 張秀瑟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禾鼎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債務人請求
之釋明文件、提出債務人禾鼎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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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裁定已
於108 年2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於
民國108 年2 月19日提出民事補正狀,然未釋明得對債務人
禾鼎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逾期
迄未補正完全
,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