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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 權 人 張秀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禾鼎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債務人請求 之釋明文件、提出債務人禾鼎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 於108 年2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 民國108 年2 月19日提出民事補正狀,然未釋明得對債務人 禾鼎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逾期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