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97號 債 權 人 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