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
債 權 人 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
暨該主任
委員之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