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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 債 權 人 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暨該主任   委員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