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曾元龍即懋鑫企業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李信禕、黎燕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宸豪企業有限公司、李信禕、
黎燕龍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訂購單、送貨簽收
單、請款單、發票等)。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李信禕、黎燕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五、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李信禕、黎燕龍請求給付之釋明文
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