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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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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曾元龍即懋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李信禕、黎燕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宸豪企業有限公司、李信禕、     黎燕龍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訂購單、送貨簽收     單、請款單、發票等)。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李信禕、黎燕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五、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李信禕、黎燕龍請求給付之釋明文     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