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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4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曾元龍即懋鑫企業社 債 務 人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債 務 人 黎燕龍 債 務 人 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因   債權人未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李乾棋(原名:李信禕)、黎燕   龍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9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係由黎   燕龍出面叫貨維修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設備,並經查詢得知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實為李乾棋(原名   :李信禕),故對宸豪企業有限公司、黎燕龍、李乾棋(原   名:李信禕)請求給付維修款項,然債權人所提出之請款發   票買受人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非黎燕龍、李乾棋(原名:   李信禕),黎燕龍僅出面叫貨維修,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則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仍未提出足   以證明得向李乾棋(原名:李信禕)、黎燕龍請求給付之釋   明文件,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對黎燕龍、李乾棋(原   名:李信禕)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