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債 權 人 宏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陶金政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詹週仁即豐裕企業社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經濟部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設址於新竹市○○區○○路○○號
,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