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
債 權 人 大同住重減速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
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
,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
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具狀向
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建議人選
暨其理由。經本
院民國108 年5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