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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 債 權 人 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芙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本件清償協議書未經億錸機械有限公司蓋公司大章,僅 有其法定代理人杜燕雪之簽章,不足以代表億錸機械有限公 司成立協議,有清償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要求債務 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負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