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
債 權 人 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芙瑳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本件清償協議書未經億錸機械有限公司蓋公司大章,僅
有其
法定代理人杜燕雪之簽章,不足以代表億錸機械有限公
司成立協議,有清償協議書影本附卷
可稽,債權人要求債務
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負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