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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60號 債 權 人 天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壢我家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