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4號 債 權 人 欣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沈政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6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沈政 賢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 定已於108 年6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