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
債 權 人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金勇
非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