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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債 權 人 豐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登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足以證明借款關係之釋明文件影本(證物一所示之匯   款人非本件債權人豐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亦無可證明系   爭款項是為支付陳登倫對受款人林明潮之應付價金)。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