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債 權 人 豐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成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登倫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足以證明借款關係之釋明文件影本(證物一所示之匯
款人
非本件債權人豐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亦無
可證明
系
爭款項是為支付陳登倫對受款人林明潮之應付價金)。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