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
債 權 人 瑞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
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