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
債 權 人 合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清福
債 務 人 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洪港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參仟捌佰元
,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
經查系爭合約書並未記載約定之利率,故
本件聲請除利息超
過週年利率6%計算部分
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
駁回外,其餘
之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