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債 權 人 日商武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山口恭弘(YAMAGUCHI YASUHIRO)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國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尚文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之
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