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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債 權 人 日商武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口恭弘(YAMAGUCHI YASUHIRO)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國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尚文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