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債 權 人 日商武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山口恭弘(YAMAGUCHI YASUHIRO)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國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尚文間
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6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權人之
法
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表明請求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
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
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提出民事補正
暨更正
訴之聲明
狀,本件為共同借款,各債務人責任均分,然債權人未表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其逾期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