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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債 權 人 日商武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口恭弘(YAMAGUCHI YASUHIRO)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國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尚文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6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權人之法 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提出民事補正更正訴之聲明 狀,本件為共同借款,各債務人責任均分,然債權人未表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其逾期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